輔導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化,督促縣市政府溫泉管理工作步入正軌


臺灣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得天獨厚地擁有珍貴的溫泉資源。從日據時代起,溫泉就已融入人們的生活,溫泉資源的使用幾乎就和臺灣近代開拓的歷史一樣久遠,到北投、礁溪、知本和四重溪等地泡溫泉,似乎是每一位臺灣人民共同的成長印記,也形成了各地知名的溫泉鄉及溫泉產業。近年來隨著國民生活水準提升,溫泉的養生舒壓及農業栽培,更是吸引大陸、日本及各國觀光客的湧進帶動溫泉產業蓬勃發展,除泡湯外,同時研發出許多溫泉相關之商品;惟在大量旅客、人潮增進溫泉產業發展,卻也引發資源過度使用、泉溫、泉質劣化等保育課題。

溫泉屬地下水資源之一部分,其蘊藏量依賴當地自然地質條件及水文降雨等因素,故溫泉資源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為讓台灣的溫泉永續經營,以及改善溫泉業者經營環境,政府在927月制定溫泉法及相關子法,並由各縣市陸續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以作為資源管理、及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的準據。近10年,各地的溫泉事業管理工作已步上軌道。然而溫泉法所訂輔導業者合法化的緩衝期限,將於10271日到期,為使各縣市政府在有限的時間內積極推動合法化業務,本署於1128邀請中央及各縣市溫泉相關業務機關同仁,假礁溪長榮鳳凰酒店辦理全國溫泉業務檢討會議,除對於日常推動溫泉業務成果進行報告與經驗分享,並聽取各縣市推動相關工作所遭遇問題與困難,藉由本次機會共同集思廣益,並期待10271日緩衝期限到期前之業者輔導工作能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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