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關說事件應登錄 有效減少相關困擾


    為民服務向來是政府機關應負任務與存在價值,為此公務員應以同理心主動積極服務;而人民為爭取權益或陳訴意見,也經常透過遊說、關說、陳情或請願等方式向行政機關表達訴求,隨時代改變,現在政府機關已轉型為以服務為導向,不僅須提高服務品質,同時更加注重便民措施。然如未能秉持中立客觀立場,不僅容易招致外界質疑,恐怕還會有相關責任之追究。是以,公務員及民眾若均能知悉請託關說之規定與內涵,除可避免因不知法而觸法外,亦可透過登錄報備機制來保護自己,並藉此有效減少請託關說之困擾。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依據該要點第3點說明,請託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第5點規定「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第9點亦規定被請託關說者「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有關請託關說登錄之問答:
一、那些人需要遵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作業要點」?
答: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均為本要點適用對象。
二、何謂請託關說?
答:凡不循法定程序對公務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規、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前項情形由本人為之者為請託;經由他人為之者為關說。
三、那些行為不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作業要點」之規定?
答: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凡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關說行為、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行為,不適用本要點。
四、公務員遇到請託關說事件時,要如何處理?
答:受請託關說者應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五、未依規定辦理請託關說登錄,是否會受處罰?
答:公務員就請託關說事項,未於3日內向政風機構登錄,經查屬實,如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涉刑責,依情節嚴予懲處;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亦同,如為政務人員,視情節移送監察院審查。獎懲處理原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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