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及公務人員撫卹制度自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以來,由於在給付機制上仍屬確定給付制,加上我國人口結構趨向高齡化及少子化等因素,致政府財政負擔日漸加重,退撫基金之收支結構亦愈趨險峻。為此,雖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及公務人員撫卹制度已完成階段性之修法工程,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惟就國家發展及世界潮流趨勢而言,仍難謂已為治本之改革。參酌當前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之改革經驗,多以建構多層年金為目標,藉以分散退休金準備責任,並兼顧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因此,經參採各國退撫制度改革趨勢及學者專家之意見,經過長時間之審慎研議後,針對現職及新進人員分別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等2種草案,分別說明如次:
(一)研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本草案針對現職人員規劃設計,並考量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二法之適用對象、給與基數內涵、年資採計原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請求權標的之時效……等相關事項內容均屬相同,以致每次修正其中一法,亦須考慮併同修正另一法。爰本次將前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等2法規定事項,予以合併規範,以符立法經濟;屆時前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等2法將於本條例公布施行之同時,一併廢止,又考量本草案僅供現職人員適用,有其適用期限,非永久性法律,故以「條例」稱之。
(二)研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本草案針對自105年1月1日以後新進公務人員,改適用「確定給付制」兼「確定提撥制」之退休撫卹制度規劃設計,主要以「強化個人退休準備責任,提高個人退休後之生活水準」為目的,設立個人退休金帳戶,由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存入該帳戶累積孳息,並輔以自主投資理財平台、完善之基金經理人評選及退場機制、定期教育訓練及稅賦優惠設計等配套措施,使其帳戶增加孳息,俾提高個人退休後之生活水準,並期使公務人員晚年經濟生活獲得適足之保障,並能兼顧政府財政負擔,又考量本草案供未來新進人員適用,無適用期限,故以「法」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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