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彰地區水井之納管及處置


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重點區域之雲林、彰化地區有將近20萬口水井,刻依「新增違法水井即查即封,既有違法水井依存在樣態分類分期填塞」處置原則辦理。
行政院於100816日核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中,鑑於水井與當地產業活動已緊密結合,貿然依法封填,民眾將遭受重大衝擊,故先以二年為期全面重新清查雲彰地區水井申請納管並裝置辨識標籤,再依產業活動、抽水情形及公權力措施等擬定處置計畫後,逐步執行。兩縣府已分別於101925日及1019日公告水井列案納管作業原則,呼籲各標的既有水井所有人須儘速於1021231日前,向縣府提出列案申請(經現勘確認、裝置制式標示物(如照片)後將核予列案證明),以免逾期而遭受處罰與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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