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如被劃入河川區域是否限制原住民族利用該土地之權益,邇來原住民族相關單位曾有疑義,茲說明如次:
河川區域係因自然水文地文條件形成,並為河川洪流所可能流經之範圍,其劃定範圍限制使用,係因其自然環境異於其他陸地非水流可能流經者,故如做建物或養殖、造林等用地則有陷入危險之可能,且其範圍如未限制使用,更將進一步造成河川兩岸人民財產遭受重大淹水災害,故河川區域之限制使用有其天然條件之必要性,如不將其劃入河川區域,非但不是保護其權益,更將陷渠等於危險之境。故依行政院96年1月12日 院臺建字第0960080865號函核定「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及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第3點規定: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該土地不得增編、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近年多次襲擊台灣之颱風及豪雨,因降雨強度有增大趨勢,導致淹水及災情頻仍,尤其98年莫拉克颱風,於8月5日 至10日侵襲台灣期間,為中南部帶來超乎異常的降雨量,如此極端的降雨,促使中南部山區發生大範圍土石流,造成嚴重的淹水災情及河岸居民重大傷亡,殷鑑歷歷。
處於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的大環境,極端降雨仍將是未來趨勢,爰河川區域範圍除係依自然地形及水文條件所劃定,並牽涉兩岸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其劃設均依相關法令定有嚴謹審查程序。惟為尊重原住民族,未來河川區域劃設或變更如涉有原住民族土地時,水利署將邀請當地原住民族單位參與審查會議,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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