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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
「
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
已於本
(1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其與前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區別之一,是舉凡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不論以何種方式存在,均受個資法保護,而不僅限於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不僅保護範圍擴大,受規範主體並包含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
(
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團體
)
,更增加刑事責任之規範;此外其民事之損害賠償額度,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合計最高總額可達二億元。因此,同仁應加強對於個資法之認識,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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